「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蔡錦隆
蔡錦隆
吳育仁
吳育仁
江惠貞
江惠貞
江啟臣
江啟臣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王惠美
王惠美
吳育昇
吳育昇
林正二
林正二
潘維剛
潘維剛
盧嘉辰
盧嘉辰
呂學樟
呂學樟
詹凱臣
詹凱臣
徐少萍
徐少萍
陳學聖
陳學聖
翁重鈞
翁重鈞
陳鎮湘
陳鎮湘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產品:指蔬菜、青果、花卉、畜產、漁產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指每日或定期集中進行農產品交易之機構。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自然人。 四、農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產品生產運銷合作社、合作農場。 五、供應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供應農產品者。 六、承銷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者。 七、販運商:指向農產品生產者或批發市場購買農產品運往其他市場交易者。 八、零批商: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購貨、在同一市場內批售農產品予零售商或大消費戶者。 九、零售商:指向消費者銷售農產品之商販。 十、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公司組織。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農產品:指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指每日或定期集中進行農產品交易之機構。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自然人。 四、農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產品生產運銷合作社、合作農場。 五、供應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供應農產品者。 六、承銷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者。 七、販運商:指向農產品生產者或批發市場購買農產品運往其他市場交易者。 八、零批商: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購貨、在同一市場內批售農產品予零售商或大消費戶者。 九、零售商:指向消費者銷售農產品之商販。 十、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公司組織。
一、九十七年底我國花卉種植面積超過一萬三千餘公頃,總產值約近新台幣一百二十億元,九十八年我國外銷花卉金額亦達一億一千餘萬美元,顯示我國花卉產業已成為重要的農產品項目之一。 二、台灣地區目前已有六處花卉批發市場,花卉產業從業人口亦已達十萬人以上,可見花卉市場已具相當規模,且日本「批發市場法」第二條定義之第一項亦有「花木」之規定,為配合國內花卉產業發展之需,建議將農產品定義增列「花卉」項目。 三、「如左」修正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