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林佳龍
林佳龍
吳育仁
吳育仁
蔣乃辛
蔣乃辛
林明溱
林明溱
林鴻池
林鴻池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李桐豪
李桐豪
江惠貞
江惠貞
林國正
林國正
姚文智
姚文智
林德福
林德福
馬文君
馬文君
徐欣瑩
徐欣瑩
陳鎮湘
陳鎮湘
陳學聖
陳學聖
陳根德
陳根德
詹凱臣
詹凱臣
蔡錦隆
蔡錦隆
盧嘉辰
盧嘉辰
楊瓊瓔
楊瓊瓔
翁重鈞
翁重鈞
廖正井
廖正井
陳碧涵
陳碧涵
楊玉欣
楊玉欣
蘇清泉
蘇清泉
張曉風
張曉風
羅明才
羅明才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得為之。 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得為之。 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鑒於網路購物的興盛與電子現金應用日漸廣泛,野生動物買賣已不侷限於實體店面,許多販賣者在自家繁殖野生動物,透過網路販賣。根據民間團體調查發現,網路所販賣的野生動物多為外來種,若遭棄養,將對我國自然環境與人民健康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 二、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僅針對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對於野生動物在網路販賣的情形無法可管,實有必要在現行法條中增列對野生動物的買賣、加工,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