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王惠美
王惠美
廖正井
廖正井
黃偉哲
黃偉哲
費鴻泰
費鴻泰
吳育昇
吳育昇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秉叡
吳秉叡
許忠信
許忠信
陳碧涵
陳碧涵
林滄敏
林滄敏
李應元
李應元
蘇震清
蘇震清
丁守中
丁守中
徐欣瑩
徐欣瑩
謝國樑
謝國樑
李鴻鈞
李鴻鈞
詹凱臣
詹凱臣
林明溱
林明溱
林德福
林德福
洪秀柱
洪秀柱
蔣乃辛
蔣乃辛
邱文彥
邱文彥
陳淑慧
陳淑慧
林鴻池
林鴻池
顏清標
顏清標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三)首次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五、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所得,應於可處分日次日之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準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十二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五、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所得,應於可處分日次日之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準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訂本條例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將首次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以符租稅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