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科技部核能安全署輻射偵測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辦事細則。 |
本辦事細則訂定之目的。 |
| 第二條 分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署務。 |
首長、副首長權責。 |
| 第三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一、環境分析科。
二、劑量監測科。
三、輻安應變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管理員。
六、主計員。 |
本分署內部單位名稱。 |
| 第四條 環境分析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放射性落塵之調查。
二、全國食物及飲用水等民生用品放射性含量之調查。
三、天然背景輻射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四、核子設施周圍環境輻射監測計畫之規劃
、協調、聯繫及執行。
五、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與處置場所周圍環境輻射監測計畫之規劃、協調、聯繫及執行。
六、環境試樣放射線度量及分析。
七、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比較實驗之規劃、協調、聯繫及執行。
八、非密封射源購置、配製及廢棄物管理。
九、環境試樣放射活度技術服務之計測及度量。
十、其他有關環境輻射偵測事項。 |
環境分析科之掌理事項。 |
| 第五條 劑量監測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環境輻射自動監測計畫之規劃、協調、聯繫及執行。
二、全國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
三、劑量監測系統規劃應用及管理維護。
四、密封輻射射源之購置、操作及管理。
五、加馬輻射偵測儀器校正之營運及管理。
六、環境輻射劑量之度量及技術發展。
七、環境輻射偵測發展資訊管理。
八、其他有關輻射劑量監測事項。 |
劑量監測科之掌理事項。 |
| 第六條 輻安應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之規劃、聯繫、推行及管考。
二、環境輻射污染事件處理與管制業務之執行及協調。
三、輻射異常物偵測業務之通報、協調及執行。
四、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南部輻射監測中心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整備及統籌。
五、南部地區輻射安全事件緊急應變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整備及統籌。
六、環境輻射偵測之宣導及溝通。
七、其他有關輻射安全檢查、管制及緊急應變支援事項。 |
輻安應變科之掌理事項。 |
| 第七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分署公文之收發、繕校、用印、時效管制及改進。
二、本分署印信典守。
三、本分署檔案管理之規劃及管理作業。
四、本分署現金出納、員工薪津之領發、有價證券之保管。
五、本分署員工各類所得之申報扣繳,健保費、勞保費及公保費之繳納。
六、本分署營繕工程及各項採購、供應及管理。
七、本分署公務車輛調派、維護、保養及相關監理。
八、本分署財產之登記、管理及物品之保管、分發管理。
九、本分署辦公廳舍之環境與能源等管理及維護。
十、本分署會議場所之管理。
十一、本分署駕駛、工友(技工)勤務派遣及管理。
十二、其他有關庶務工作。 |
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
| 第八條 本分署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人事管理員之掌理事項。 |
| 第九條 本分署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主計員之掌理事項。 |
| 第十一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分署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
| 第十二條 本辦事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事細則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