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仁
吳育仁
邱文彥
邱文彥
王惠美
王惠美
吳育昇
吳育昇
陳雪生
陳雪生
盧秀燕
盧秀燕
陳學聖
陳學聖
陳碧涵
陳碧涵
黃志雄
黃志雄
楊應雄
楊應雄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陳淑慧
陳淑慧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九、核能安全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增設第九款,於行政院轄下增設二級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主掌國內核能政策規劃、核能安全管制、輻射安全管理以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等專業性業務,保障國人生命安全免受核災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