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魏明谷
魏明谷
張嘉郡
張嘉郡
盧嘉辰
盧嘉辰
王廷升
王廷升
盧秀燕
盧秀燕
王惠美
王惠美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昇
吳育昇
蔡錦隆
蔡錦隆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國正
林國正
陳淑慧
陳淑慧
陳學聖
陳學聖
黃志雄
黃志雄
孔文吉
孔文吉
李俊俋
李俊俋
呂玉玲
呂玉玲
翁重鈞
翁重鈞
徐少萍
徐少萍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之一 每天有二百五十名五十歲以上成年人通過或聚集之公共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日本推廣AED經驗,公共場所發生突發性心臟停止個案的急救成功率,可從原來7%提高至38%。 三、台灣每年約發生兩萬名起到院前心臟停止個案,如果在公共場所廣設AED,每年可拯救更多瀕臨死亡的患者,由原來的1400人增加到7600人。 四、為拯救突發性心臟停止病患之生命,比照美國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標準,提案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