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鄭汝芬
鄭汝芬
潘維剛
潘維剛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黃志雄
黃志雄
楊應雄
楊應雄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陳淑慧
陳淑慧
陳學聖
陳學聖
李昆澤
李昆澤
王惠美
王惠美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根德
陳根德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顏清標
顏清標
陳雪生
陳雪生
蔡錦隆
蔡錦隆
陳超明
陳超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養老或死亡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十九條規定所訂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養老給付係為保障公教人員退休生活為主要目的,目前法令規定以一次給付,但國保與勞保等社會保險已改為年金給付,未來公教人員保險制度將向年金給付方向修正。為落實照顧退休公教人員之老年生活,給其多一種選擇。 三、本條文乃比照勞保條例七十四條之一之立法精神,讓被保險人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爰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