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蔡錦隆
蔡錦隆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志雄
黃志雄
楊應雄
楊應雄
呂玉玲
呂玉玲
陳淑慧
陳淑慧
陳學聖
陳學聖
孔文吉
孔文吉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雪生
陳雪生
顏清標
顏清標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林鴻池
林鴻池
王惠美
王惠美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未能證明其已盡力防止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一、根據現行規定,勞工發生職災,若要申請職災給付,或循司法途徑向雇主要求賠償,都必須親自負起「職業暴露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要自行證明從事的職業與職業災害「有因果關係」。不過,實務上,勞工要負起職業暴露舉證責任卻相當困難,因為包括能證明勞工出勤的「出勤表」、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工作設備與機具及活動場所等資料,都掌握在資方手中,勞工除非循司法途徑、向法院提出要求,才可能取得。再者,證明勞工職災與職業有關的關鍵證據,工廠設備配置都由資方掌握,部分雇主甚至在職災發生後,立即更動設備湮滅證據,勞工舉證往往困難又無助。 二、雇主於勞工從事工作,本有照顧責任,對於職業災害應有積極作為防止其發生之義務,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及健康。當勞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遭受損失,雇主除能證明其已盡力防止外,應對勞工負賠償責任。 三、另鑑於實務上職業災害損害賠償訴訟案件,雇主賠償責任之確立,在於雇主能否證明確無過失或已盡力防止,舉證責任之於雇主,常為勞工勝訴之關鍵所在。 四、修法重點:為具體規範本條文舉證責任歸屬,課以雇主積極作為之義務,以有效避免損害之發生。爰明定雇主如未能證明其已盡力防止者,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