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三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欣瑩
徐欣瑩
呂學樟
呂學樟
姚文智
姚文智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林正二
林正二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惠美
王惠美
張慶忠
張慶忠
段宜康
段宜康
吳育昇
吳育昇
陳其邁
陳其邁
李俊俋
李俊俋
邱文彥
邱文彥
吳宜臻
吳宜臻
盧嘉辰
盧嘉辰
謝國樑
謝國樑
孔文吉
孔文吉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三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二條之三 寵物繁殖場之負責人及經營者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接受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為保障寵物繁殖場之寵物基本生存權利,及其繁殖場設計之健康及安全,應改善各項具體規範,要求寵物繁殖場符合基本條件,備如: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接受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第二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三之規範者,應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為加強規範,並落實保障寵物繁殖場之寵物基本生存權利,應增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