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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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本會開會時,應全程錄影、錄音、紀錄、透過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及電視公開轉播,並於會後刊登公報。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一、增訂第二項。 二、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長期排斥透過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及電視,轉播開會實況,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之規定與國會議事公開原則。爰增訂第二項,使規範更加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