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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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百分之五十。 前項所稱戲劇節目,指戲劇單元劇、戲劇連續劇或傳統戲曲。 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改配國語發音。 |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 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改配國語發音。 |
一、增訂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規定。現行條文第二項調次移列為第三項。
二、無線電視、衛星電視之頻道,有線電視系統台所使用之線路,均為國家資源,屬全民之公共財,故經營者除了獲取利潤外,還應兼顧公共利益,提供優質節目回饋國人。而戲劇節目的發展關係文化生態的良窳,也是電視創作之母,應擔負起培育國內戲劇人才,發展本土文化產業之責任。因此,本國自製戲劇節目實有加以保障之必要。
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針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有必載無線電視台節目及廣告之規定。而至2009年為止,我國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比例已達63.8%,有線電視訂戶數高達498萬多戶,收視人口涵蓋率幾乎達全國人口的四分之三,其節目內容對人民的影響甚大。唯現行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漏未規定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之比率,導致許多藝人及戲劇節目製作人才因大量國外戲劇節目之排擠,生存空間受到嚴重壓縮,紛紛前往中國發展,爰增訂第一項後段,明定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之比率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百分之五十,期能發揮培育國內戲劇人才,發展本土文化產業之責任。
四、針對「戲劇節目」加以定義,使規定更加明確,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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