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
章名 |
| 第一條 本準則依地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準則訂定依據。 |
| 第二條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分為區域調查及細部調查,其調查區範圍分別界定如下(附圖)。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區域調查:應包含基地全部及基地周界外二公里範圍與基地所在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
二、細部調查:應包含基地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
基地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維持原地形地貌且不開發者,得免細部調查。 |
一、基地地質調查分為區域調查及細部調查之調查區範圍界定。
二、區域調查範圍應以能反應地質敏感區與基地之關係為重點,惟如範圍面積太小,則可用以評估之既有調查資料或地表露頭點位將相對減少,甚或無調查資料以進行基地地質安全評估;如面積太大,則增加調查成本。經評估各類地質敏感區可能面積及區內可能地質變化情形,以基地周界外至少二公里與基地所在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為範圍。
三、基地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維持原地形地貌且不開發者,受地質敏感區之影響較小,得以區域調查成果評估地質安全,免辦理細部調查。 |
| 第三條 區域地質調查得引用既有地質資料,既有地質資料不足者,應以露頭調查、遙測影像判釋或其他方法補充資料;引用既有地質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
細部調查應進行現地調查,現地調查如有既有資料可資引用者,得以既有資料取代。 |
一、現有資料之引用規定。
二、引用現有資料時,應註明出處,方便檢核並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
| 第四條 本準則所規定之必要地質調查方法,得以其他合乎學理且能達到相同調查目的之方法取代。 |
地質調查方法之選擇。 |
| 第五條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應依本準則規定製作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報告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基地與二種類別以上地質敏感區範圍重疊時,應依不同類別地質敏感區規定,分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其調查及評估結果得併於同一報告書。 |
一、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其製作報告書應遵行事項。
二、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納入調查及評估結果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製作成報告書。 |
| 第六條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係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技師辦理者,報告書之簽證應檢附該辦理技師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辦理時,應檢附該辦理技師之技師證書影本。 |
報告書簽證應檢附之文件。 |
| 第二章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章名 |
| 第七條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形、地層分布及地質構造。
二、細部調查:
(一)地質遺跡之產狀、外觀形態及保存狀況。
(二)地質遺跡之地表分布範圍。
(三)地質遺跡有向地下延伸者,在預計開挖深度範圍內之分布。
(四)岩層位態、岩石性質及地質構造。 |
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之項目及內容。
二、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主要目的是為了解地質遺跡之現狀,包括遺跡之外觀形態、保存及分布狀況,以及其與開發基地之空間關係,提供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地質安全評估所需之地質資料。 |
| 第八條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細部調查,露頭調查為必要之調查方法,並得以地質鑽探、地球物理測勘或其他方法輔助地下地質調查;採用之調查方法應以保持地質遺跡之完整性為原則。 |
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細部調查方法之選擇。
二、本類地質敏感區屬保育類型,為避免對遺跡造成破壞,選擇調查方法時應以保持遺跡完整性為原則。 |
| 第九條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應附圖說規範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標示地形、岩層位態、地質構造及地質遺跡分布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標示地形、岩層位態、岩石性質、地質構造及地質遺跡分布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三、地質剖面圖:區域調查地質圖及細部調查地質圖,均應附與地質圖同比例尺之地質剖面圖。 |
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報告書之圖說規範。
二、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表現地質敏感區與開發基地週邊之區域調查結果之地質概況,以及地質遺跡分布與基地範圍之相關位置。
三、細部調查地質圖應表現地質遺跡在開發基地內之分布狀況。
四、地質剖面圖應表現地質敏感區與開發基地之空間分佈關係。 |
| 第十條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評估基地開發範圍與地質遺跡之空間關係及開發行為對地質遺跡形狀、視覺或完整性之影響,並研提因應對策。
二、研提開發行為於施工期間對地質遺跡採取之保護措施及評估其效果。
三、開發行為人對地質遺跡長期維護之因應對策。 |
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地質安全評估之項目及內容。
二、為避免基地開發行為對地質遺跡之形狀、視覺及完整性產生影響或破壞,應進行地質安全評估,並提開發中及開發後之保護措施及因應對策。 |
| 第三章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章名 |
| 第十一條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形、地層分布、地質構造及水文地質概況。
二、細部調查:
(一)地形:水系、坡度及地形特徵。
(二)地表沉積物種類及粒徑分布:地表深度二公尺內之砂、礫石及泥層之分布。
(三)地下地層岩性分布:地下地層岩性調查、鑽孔內地層地球物理特性及地層側向延伸分布。
(四)水文地質參數:地下水位及透水係數。 |
一、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之地質調查項目及內容。
二、地下水為重要民生資源,為有效保育地下水資源,位於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開發行為,須進行適當之地質調查,降低開發行為對地下水補注之衝擊,以達國土永續利用之目標。
三、地表沉積物種類與粒徑分布之調查,其深度係參考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之地表調查深度,採一般人工手採機具,操作深度二公尺。
四、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係採淺部第一阻水層之分布範圍作為邊界,理論上地質敏感區內五十公尺深度內應無阻水層分布。若開發基地存在阻水地層,也屬地區型小範圍者,故於本準則規範水文地質參數調查時,宜以單一地下水層視之。 |
| 第十二條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細部調查必要調查方法之規劃、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地表沉積物種類及粒徑分布:細部調查區面積在六百二十五平方公尺以下,沉積物種類及粒徑分布調查至少應有二採樣點;面積逾六百二十五平方公尺者,每增加六百二十五平方公尺應增加一採樣點,未滿六百二十五平方公尺者,以六百二十五平方公尺計。採樣點以均勻分布於細部調查區為原則。
二、地質鑽探:均應全程取樣。
(一)鑽探數量及配置:細部調查區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得不進行地質鑽探;面積逾○.五公頃,且在二公頃以下者,至少應鑽探二孔;面積逾二公頃者,每一公頃應鑽一孔,未滿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鑽探孔位以均勻分布於細部調查區為原則。
(二)鑽探深度:每孔深度至少五十公尺或進入岩盤至少五公尺。
(三)配合地質鑽孔調查地下水位及透水係數。
前項調查顯示地層岩性變化複雜地區,應增加鑽探數量或以地球物理測勘方法輔助調查。 |
一、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細部調查區調查方法之規劃、配置及其他遵行事項。
二、地表層為地下水地面補注主要途徑,調查開發基地地表層沉積物分布,可評估判斷開發行為對地表直接補注之影響。
三、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同時為上游地下水,向下游流動補注之通道,應建立開發基地內水文地質剖面,以評估開發行為對地下水側向流動之影響。
四、於調查結果複雜地區,可選用井內地球物理調查、地表物理調查或其他合於學理之調查方法,增加輔助調查。 |
| 第十三條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應附圖說規範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標示地形、地層、地質構造及基地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標示地形特徵、沉積物粒徑分布、鑽探孔位、剖面位置、採樣位置及地球物理測勘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三、水文地質剖面及柵狀圖:區域調查地質地質圖應附水文地質剖面圖;細部調查地質圖應附水文地質柵狀圖。其中水平比例尺同各地質圖比例,垂直比例尺得適度放大。
四、地質鑽探岩心柱狀圖:應描繪並記錄岩性、粒徑變化及顏色,並附岩心照片及井測圖,其比例尺為一百分之一以上。 |
一、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報告書之圖說規範。
二、各種圖說以完整呈現調查結果為主,內容宜清晰易懂。
三、剖面圖依照實際調查數量表現,其成果以能清楚呈現開發基地之水文地質狀況為原則。 |
| 第十四條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評估土地開發行為開發中對地下水水質及入滲補注量直接或間接之影響。
二、評估土地開發行為開發後造成地下水質及入滲補注量之影響。
三、經評估土地開發行為對地下水水質及入滲補注量造成永久性或暫時性不良影響時,應採取因應措施,並評估其效果。 |
一、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地質安全評估之項目及內容。
二、依照調查成果進行開發行為,對開發基地範圍之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內,水量與水質之影響評估,並提出因應與處理措施。 |
| 第四章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章名 |
| 第十五條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活動斷層地形特徵、地層分布及地質構造。
二、細部調查:
(一)岩層分布:
地表及地下岩層之分布及位態;未固結岩層之厚度變化。
(二)地質構造:活動斷層及其相關破裂出露位置、寬度及地下延展;節理、劈理、擦痕及裂隙之位態分布。 |
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之項目及內容。
二、區域調查目的為瞭解區域地質背景及活動斷層於地表之分布位置。
三、細部調查目的為瞭解地質敏感區內活動斷層於地表之分布與地下延展情形,及其破裂形式。未固結岩層厚度及分布,影響活動斷層錯動之地表變形量,作為判斷活動斷層影響範圍之參據。 |
| 第十六條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調查方法之規劃、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地形判釋:由航空照片、遙測影像、數值地形模型或其他地形圖資判讀活動斷層地形特徵。
二、露頭調查:進行岩性、地層、活動斷層與其相關破裂之位態及性質調查。
三、地質鑽探:均應全程取樣,調查地下岩層分布及厚度、活動斷層及剪裂帶深度。
(一)鑽探數量及配置:鑽探剖面應儘量垂直活動斷層走向,其配置以能呈現細部調查區之特性及其與活動斷層之關係為原則;沿活動斷層走向平行方向之長度每一百公尺應繪置一剖面,未滿一百公尺者,以一百公尺計。剖面長度未滿二十公尺者,應至少有一鑽孔控制;剖面長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應至少有二鑽孔控制,且位於剖面兩端之鑽孔與細部調查區邊界之距離以小於十公尺為原則;同剖面之鑽孔岩性有明顯變化或構造複雜者,應增加鑽探數量以調查是否有活動斷層通過及其可能分布位置。
(二)鑽探深度:每孔深度應至少三十公尺。
四、探溝調查:依據地表調查及鑽探結果研判細部調查區內如有活動斷層通過,應進行探溝調查,記錄岩層分布、構造特徵及活動斷層位置,分析活動斷層近期之活動歷史及變動影響範圍。
五、地球物理測勘:細部調查區地質變化複雜者得以地電阻探勘、淺層震測或其他合於學理之探勘方法,輔助地下地質調查。 |
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調查方法之規劃、配置及其他遵行事項。
二、地形判釋可初步研判活動斷層可能位置,並作為其他地質調查配置規劃之參考。
三、露頭調查為研判活動斷層於地表可能出露位置,並作其他地質調查配置規劃之參考。
四、鑽探調查為釐清細部調查區調查深度內是否有活動斷層及相關破裂通過,其鑽探剖面應垂直活動斷層走向方向,剖面兩端之鑽孔位置應儘量靠近細部調查區之邊界。
五、探溝調查為確認細部調查區內活動斷層位置,及研判活動斷層可能影響範圍,以供基地內開發行為之適當性評估。
六、地球物理測勘為配合其他地質調查方法,輔助瞭解地下岩層分布與地質構造。 |
| 第十七條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應附圖說規範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標示活動斷層地形特徵、地層分布及地質構造,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標示地形特徵、岩層分布與位態、地質構造、鑽探孔位、剖面位置、探溝調查位置及地球物理測勘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三、地質剖面圖:區域調查地質圖與細部調查地質圖,均應附與地質圖同比例尺之地質剖面圖;細部調查應配合鑽探資料,標示地層(岩層)界線及活動斷層;如活動斷層不在細部調查區範圍內,應依現有資料將活動斷層標示於剖面延伸線上。
四、探溝立面圖:應描繪並記錄探溝兩壁開挖面岩層分布及構造特徵,附完整開挖面照片,其比例尺為一百分之一以上。
五、地質鑽探岩心柱狀圖:應描繪並記錄岩性及不連續面,並附岩心照片,其比例尺為一百分之一以上。 |
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報告書之圖說規範。
二、區域調查地質圖應標示既有資料與現地調查成果,以提供區域性地質地形概況。
三、細部調查地質圖除顯示調查結果外,應標示細部調查整體工作配置,以提供審視配置方式之合理性。
四、地質剖面圖應呈現活動斷層於地下之分布位置,以判斷活動斷層之特性與可能影響區域,供基地開發行為進行安全評估。 |
| 第十八條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評估活動斷層活動時基地內地表破裂或變形之特性及可能影響範圍。
二、評估活動斷層活動時地表破裂或變形對開發行為之影響,並分析基地內開發行為之適當性。
三、因應對策及其效果評估。 |
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地質安全評估之項目及內容。
二、要求開發者應就調查結果,對於活動斷層活動時地表破裂、變形與可能影響範圍,及其對於開發行為之影響進行評估,並提出因應對策,以儘量避免活動斷層活動造成建物倒塌及人員傷亡。 |
| 第五章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章名 |
| 第十九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區域調查範圍,應包含基地及其所在之地質敏感區全部。 |
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區域調查範圍與其他地質敏感區不同,無法適用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爰予明定。
二、本類地質敏感區屬坡地災害類型,是以地質及地形條件相近之坡面為範圍,基地周緣之坡地,無論是上邊坡或是下邊坡之崩塌現象,皆可能影響基地安全,故區域調查應以基地所在地質敏感區全部為範圍,其大小端視相近坡向之坡面長度與展寬,不宜侷限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區域調查區為範圍。 |
| 第二十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
(一)環境狀況:土地利用現況、植生狀況、降雨紀錄、地震紀錄、水系與蝕溝分布及坡地災害歷史。
(二)地質特性:地形、岩層分布、地質構造、順向坡特性、不穩定土體或岩體之分布及特性。
二、細部調查:
(一)地質特性:坡度與坡向、臨河岸之距離與高差及不連續面或地質弱面之特性。
(二)坡地現況及工程特性:地表土壤與岩石之一般物理性質與強度特性、潛在滑動面之分布、地下水文特性及既有擋土或排水設施現況。 |
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之項目及內容。
二、區域調查除調查地質概況、地形特徵、水文現況、坡地環境特性等,並針對順向坡加強調查其岩性組合及岩層厚度與層態變化,主要不連續面於坡面出露狀況,坡面上裂隙分布、節理位態與風化程度,坡趾之自然或人為破壞等,以釐清周緣坡地可能發生山崩與地滑現象或易直接受其影響之地區,俾利後續之地質安全評估,並提出可行之因應對策。
三、以較高精度進行細部調查,釐清開發基地內不穩定地質材料與促崩因子之分布與性質。 |
| 第二十一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調查方法之規劃、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遙測影像判釋:利用航空照片、衛星影像、地形或地質圖資,判讀環境狀況、地形特徵及地質特性。
二、地表調查:調查岩層與覆土層特性、地質構造、地表裂縫、坡趾狀況、其他崩滑徵兆、土地利用現況及既有設施現況,並查核前款判讀結果。
三、地質鑽探:均應全程取樣,調查覆土層之分布與厚度及岩體之特性。
(一)鑽探數量及配置:細部調查區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至少應鑽探一孔;面積逾○.一公頃,且在一公頃以下者,至少鑽探二孔;面積逾一公頃者,每○.五公頃應鑽一孔,未滿○.五公頃者,以○.五公頃計。鑽探孔位應配合調查區域狀況選擇適當之配置;如為順向坡應優先配置鑽孔。
(二)鑽探深度:每孔深度至少三十公尺,並應進入岩盤至少五公尺;如位於順向坡,坡面上之鑽孔深度應足以釐清順向坡之岩層組成與厚度及主要不連續面之特性。
(三)配合地質鑽孔進行地下水位量測,並視坡地穩定分析之需要進行土壤與岩石力學試驗及地下水文調查。
四、依據地表調查及鑽探結果,細部調查區如有滑動面發育,應適度增加鑽探數量或輔以地球物理測勘調查滑動面之形貌。 |
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調查方法之規劃、配置及其他遵行事項。
二、為完善基地地質調查,區域調查區可利用遙測影像進行判釋,再進行地表調查並檢覈判釋結果;細部調查區規定地質鑽探之數量、配置與深度,並於地質鑽孔量測地下水位;得視實際需要輔助鑽孔內調查試驗或地球物理測勘。 |
| 第二十二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應附圖說規範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標示地形特徵、地質、坡地環境現況、基地與其所在地質敏感區範圍及剖面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標示地形特徵、岩層與覆土層分布、地質構造、既有山崩或地滑之滑動與堆積分布範圍、鑽探孔位與剖面位置及地球物理測勘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三、地質剖面圖:區域調查地質圖應附二條相互垂直之剖面;細部調查地質剖面圖應配合鑽探孔位繪製,以表現覆土層及岩層之空間分布;剖面圖之比例尺應與地質圖相同。
四、地質鑽探岩心柱狀圖:應描繪並記錄岩性及不連續面特性,並附岩心照片,其比例尺為一百分之一以上。 |
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報告書之圖說規範。
二、為求地質調查結果呈現一致性與完整性,應將地質調查結果標繪於一定比例尺之地形圖,並檢附依地質鑽探結果繪製之地質剖面圖及岩心柱狀圖與照片。 |
| 第二十三條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評估山崩或地滑發生之土石下坡運動特性、崩塌或滑動量體及影響範圍,對開發行為安全之影響。
二、評估順向坡之穩定性及開發行為對順向坡穩定性之影響。
三、評估開發行為造成現有山崩或地滑範圍擴大、誘發潛在山崩、地滑或順向坡岩體滑動之可能性及其規模。
四、因應對策及其效果評估。 |
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地質安全評估之項目及內容。
二、依據地質調查資料評估地質安全性,及其對開發行為安全之影響,並評估開發行為是否可能誘發崩塌現象。據此研提必要之因應對策,並評估其效果。 |
| 第六章 土石流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 |
章名 |
| 第二十四條 土石流地質敏感區之區域調查範圍,應包含基地及其所在之土石流溪流集水區全部。 |
一、土石流地質敏感區區域調查範圍與其他地質敏感區不同,無法適用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爰予明定。
二、土石流地質敏感區區域調查應包含土石流源頭之上游集水區範圍。 |
| 第二十五條 土石流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
(一)地質環境特性:
土石流溪流集水區之地層、岩性、地形、水文、植生及土地利用情形資料。
(二)土石崩塌料源:土石流溪流之集水面積、崩塌面積、崩塌深度及崩塌量。
(三)土石流流動區溪床特性:土石流之溪床寬度、溪床坡度與堆積材料厚度及性質。
(四)土石流溢流:溢流點位置及溢流範圍。
(五)土石流堆積區特性:堆積區地形坡度、堆積材料性質、水文、植生及土地利用情形資料。
(六)土石流災害歷史:歷史土石流之發生條件、流動型態、災害分布範圍及歷史災害文獻紀錄。
(七)土石流治理工程措施:抑制工程、攔阻工程、護岸工程及疏導工程,包括攔砂壩、防砂壩、固床工及緩衝林帶。
二、細部調查:
(一)土石流堆積物地表與地下分布及粒徑變化。
(二)土石流流動與堆積之特徵及地形坡度變化。
(三)調查區與土石流流動區之距離及基地與溪床之高程差。
(四)基地內相關土石流治理工程措施。 |
一、土石流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之項目及內容。
二、本類地質敏感區屬災害型,基地外之地質敏感區亦會影響基地安全,故加強區域調查比重,以釐清關係。
三、區域調查為瞭解土石流之發生條件、流動特性等以評估其發生潛勢。
四、細部調查為瞭解開發基地內土石流致災之可能發生條件。 |
| 第二十六條 土石流地質敏感區調查方法之規劃、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遙測影像判釋:利用航空照片或衛星影像,判讀土石流溪流集水區之地形、水系、土地利用、土石崩塌料源、溢流點及堆積範圍。
二、地表調查:地質、土石堆積之特徵、分布範圍及治理措施。
三、試坑調查:
以試坑分層採取土石堆積材料,分析土石材料粒徑。細部調查區面積每○.五公頃應至少配置試坑一處,未滿○.五公頃者,以○.五公頃計;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得不進行試坑調查。試坑配置以均勻分布於細部調查區為原則;試坑深度至少三公尺,應記錄沉積物垂直變化。
四、地質鑽探:均應全程取樣,調查土石流堆積材料厚度及粒徑變化:
(一)鑽探數量及配置:細部調查區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至少應鑽探一孔;面積逾○.一公頃,且在一公頃以下者,至少鑽探二孔;面積逾一公頃者,每○.五公頃應鑽一孔,未滿○.五公頃者,以○.五公頃計。鑽探孔位配置以均勻分布為原則。
(二)鑽探深度:每孔深度至少二十公尺或進入岩盤五公尺。 |
一、土石流地質敏感區調查方法之規劃、配置及其他遵行事項。
二、遙測影像判釋用於瞭解土石流上游集水區崩塌土石料源分布及土石溢、流堆積情形。
三、地表調查用於調查基地土石流材料分布、溢流點位置,及現有治理工程構造物等。
四、試坑調查為用於基地內土石流堆積粒徑特性狀況。
五、地質鑽探為用於調查基地內土石流堆積材料厚度與歷次變化。 |
| 第二十七條 土石流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報告書應附圖說規範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套疊地質敏感區範圍,並標示地形、地層、土石流溪流集水區範圍、崩塌地、崩積材料厚度與分布範圍、溢流點位置、流動區及堆積區,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標示地形特徵、地層、岩性分布、地質構造、鑽探孔位、剖面位置、試坑調查位置、土石流流動區及堆積區分布,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三、地質剖面圖:區域調查地質圖應附土石流溪流縱斷面圖,標示土石材料堆積位置;細部調查地質圖應配合地質鑽探及試坑繪製至少二條相互垂直之地質剖面圖。
四、試坑剖面圖:應描繪並記錄試坑開挖面沉積物變化,並附完整剖面照片,其比例尺為一百分之一以上。
五、地質鑽探岩心柱狀圖:應描繪並記錄岩性及粒徑分布,並附岩心照片,其比例尺為一百分之一以上。 |
一、土石流地質敏感區地質調查報告書之圖說規範。
二、為求地質調查結果呈現一致性與完整性,應將地質調查結果標繪於一定比例尺之地形圖,並檢附依地質鑽探結果繪製之地質剖面圖及岩心柱狀圖與照片。 |
| 第二十八條 土石流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評估土石流潛勢、規模及對開發基地影響之範圍。
二、評估土石流對土地開發行為或建築物安全之影響。
三、開發行為安全之因應對策及其安全效果評估。 |
一、土石流地質敏感區地質安全評估之項目及內容。
二、依據地質調查資料評估地質安全性,及其對開發行為安全之影響,據此研提必要之因應對策,並評估其效果。 |
| 第七章 附 則 |
章名 |
| 第二十九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本準則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