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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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船舶出口前,船長或由其委託之船舶所屬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結關,經核發結關證明書後,船舶始得出港: 一、結關申請書。 二、出口貨物艙單。 三、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過境旅客名單相同者,免送。 四、出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名單相同者,免送。 五、檢疫准單。 六、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 七、退關貨物清單。無退關貨物時,仍應填「無」。 八、註銷貨物清單。無註銷貨物時,仍應填「無」。 九、出口貨櫃清單。 結關申請書及結關證明書之格式由海關訂定並公告。 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文件以連線方式傳輸者,應於船舶結關後四十八小時內為之,並免向海關遞送書面艙單及清單。 第一項出口貨櫃清單以連線方式傳輸者,應於結關後四十八小時內為之,海關並得視實際傳輸情形核准免送書面貨櫃清單。 第四十三條 船舶出口前,船長或由其委託之船舶所屬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結關,經核發結關證明書後,船舶始得出港: 一、結關申請書。 二、出口貨物艙單。 三、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過境旅客名單相同者,免送。 四、出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名單相同者,免送。 五、檢疫准單。 六、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 七、退關貨物清單。無退關貨物時,仍應填「無」。 八、註銷貨物清單。無註銷貨物時,仍應填「無」。 九、出口貨櫃清單。 結關申請書及結關證明書之格式由海關訂定並公告。 依第一項規定以連線方式傳輸艙單者,應於船舶結關後四十八小時內為之,並免向海關遞送書面艙單。 依第一項規定以連線方式傳輸出口貨櫃清單者,應於結關後四十八小時內為之,海關並得視實際傳輸情形核准免送書面貨櫃清單。
一、為簡化通關程序及節省業者成本,爰於第三項增訂申請結關之連線業者,其退關或註銷貨物得併於出口貨物艙單傳輸,免向海關遞送書面退關及註銷貨物清單,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