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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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之一 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設立後十年內,依第三條規定招生之錄取人數未達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時,其缺額得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其優先順序規定,遞補至百分之六十為止: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之直轄市或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三、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之弟妹。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員工,應具有國內、外博士學位,或具有國內、外碩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國外工作經驗;第二款之員工,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一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順序優先錄取;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依本條入學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其他園區雙語學校就讀時,其入學資格應經申請轉入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 第一項第一款之員工因職務調動或其他特殊因素,致其子女難以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經該園區管理局個案審查同意者,得不受連續居留之限制。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修正發布之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四條之一 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設立後十年內,依第三條規定招生之錄取人數未達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八十時,其缺額得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其優先順序規定,遞補至百分之八十為止: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之直轄市或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三、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之弟妹。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之員工,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一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順序優先錄取;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依本條入學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其他園區雙語學校就讀時,其入學資格應經申請轉入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 前五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項第二款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修正之規定,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
一、以現行部分園區學校雙語部招生總人數僅為招生滿額之四成左右,於保障雙語部既定服務對象前提下,適度擴充學生來源基礎,爰將第一項所定依第三條規定招生之錄取人數未達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八十修正為百分之六十時,其缺額得由符合本項規定者遞補之,亦即保留百分之四十名額,供日後符合第三條資格者,新進或轉入之用。
二、另考量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應聘返國之博士較少,而返國之碩士且曾於國外高科技業工作五年之經驗者亦不多見,或其於國外工作並非科技業,或於國外工作或居留年限未能達五年,故適度放寬園區駐區單位具國內、外博士學位,或國內、外碩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國外工作經驗之本國籍員工或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對協助園區企業招募各類專長之海外優秀人才,拓展國際業務有正面之幫助,爰修正第二項。
三、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四、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因其父母職務調動或其他特殊因素,致難以連續隨同居留者,例如屬跨國性企業,其員工因任務分派,常需不定期前往多國服務,其子女連續隨同居住有實務上之困難,為此不符入學資格,恐影響招攬海外優秀人才回國服務之成效,爰增訂第六項,賦予園區管理局個案審查同意放寬其隨同父母連續居留之限制。
五、為配合園區學校雙語部招生作業時程,明訂本次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施行,爰增訂第七項。
六、現行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之施行時間已過,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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