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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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都市更新團體之設立,應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籌組,並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 一、發起人名冊:發起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影本;發起人為法人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指派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在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或已達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比例之同意籌組證明文件。 第三條 都市更新團體之設立,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 一、發起人名冊:發起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影本;發起人為法人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指派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在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 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其同意籌組之比例已達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附前項第四款之事業概要。但應檢附已達該比例之證明文件。
一、籌組更新團體宜由一定比例人數發起較具代表性,爰參考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四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八條規定,明定應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籌組。 二、都市更新團體之設立程序依法先由發起人申請籌組,並自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取得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數與面積同意比例議決更新會章程後,始得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成立大會紀錄等文件,申請核准立案。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辦理者,於發起籌組階段,即須取得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比例之同意籌組證明文件,其門檻過高,增加籌組更新會之困難度,不利自主更新事業之推動,爰參考事業概要申請應取得之同意比例規定,於第四款後段增列檢具相同比例之同意籌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