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羅淑蕾
丁守中
丁守中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徐耀昌
徐耀昌
李慶華
李慶華
謝國樑
謝國樑
蔡正元
蔡正元
翁重鈞
翁重鈞
徐欣瑩
徐欣瑩
鄭汝芬
鄭汝芬
林明溱
林明溱
潘維剛
潘維剛
李鴻鈞
李鴻鈞
王進士
王進士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蘇清泉
蘇清泉
詹凱臣
詹凱臣
江惠貞
江惠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外國勞工之聘任、許可、僱用比例與管理、就業安定費之徵收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行政命令訂之。 第一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為讓本、外國勞工工資脫鉤,讓就業市場薪資結構合理化,外藉勞工之工資,應由企業依照市場機制決定,無須耗費企業之成本圖利其他國家、少數人力仲介公司。 故有關外籍勞工之勞動條件、引進與許可、福利、就業安定費之徵收等,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中華民國國民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勞動基準法原為保障本國勞工工作權益,平衡勞僱雙方就業條件之約定,使雙方立於平等地位而設。但現有條文有關基本工資之規定,竟透過解釋擴及本國、外國勞工,使得表面上保護本國勞工權益之立法宗旨,卻變相圖利外籍勞工。又鄰近國家對外國勞工皆無基本工資之規範,故為確實保障本國勞工之權益,特明訂中華民國國民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有別於外籍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