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進行撥接、通話、網路或其他智慧功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進行撥接、通話、網路或其他智慧功能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兩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兩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查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的增列,在於駕駛人行駛道路時,倘若同時使用手機撥接或通話,容易造成駕駛人的分心,進而造成車禍事故意外的發生。因此,爰增列處罰之。
惟查,因為科技時代的進步,手機功能早已非侷限於傳統的撥接及通話功能,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的問世,讓手機功能更多樣化,包括網路的使用、打遊戲、簡易文書程式等應用程式使用,這些智慧型的程式使用,反而更較傳統撥接通話功能,更容易使得駕駛人分心進而造成事故的發生。
因此,特提案修改原條文增列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不得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網路或其他智慧型功能,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