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鴻鈞
李鴻鈞
潘維剛
潘維剛
吳育仁
吳育仁
蔣乃辛
蔣乃辛
張慶忠
張慶忠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李昆澤
李昆澤
呂學樟
呂學樟
廖正井
廖正井
吳育昇
吳育昇
羅淑蕾
羅淑蕾
蔡錦隆
蔡錦隆
陳唐山
陳唐山
盧秀燕
盧秀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詹凱臣
詹凱臣
孔文吉
孔文吉
林明溱
林明溱
羅明才
羅明才
翁重鈞
翁重鈞
楊玉欣
楊玉欣
張嘉郡
張嘉郡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進行撥接、通話、網路或其他智慧功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進行撥接、通話、網路或其他智慧功能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兩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兩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查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的增列,在於駕駛人行駛道路時,倘若同時使用手機撥接或通話,容易造成駕駛人的分心,進而造成車禍事故意外的發生。因此,爰增列處罰之。 惟查,因為科技時代的進步,手機功能早已非侷限於傳統的撥接及通話功能,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的問世,讓手機功能更多樣化,包括網路的使用、打遊戲、簡易文書程式等應用程式使用,這些智慧型的程式使用,反而更較傳統撥接通話功能,更容易使得駕駛人分心進而造成事故的發生。 因此,特提案修改原條文增列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不得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網路或其他智慧型功能,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