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七十四條之三 本條例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及遺屬年金基本保障所定金額,調整為新台幣三千五百元,失能年金給付基本保障調整為新台幣四千七百元,並追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所參照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領取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稱本條例)各項給付之民眾,其基本生活能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關於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遺屬年金給付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失能年金給付基本保障,應先比照國民年金性質相同之給付調整給付金額,之後每四年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予以定期調整,惟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降,以達本條例保障勞工生活之立法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