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鄭汝芬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吳育仁
吳育仁
張慶忠
張慶忠
邱文彥
邱文彥
賴士葆
賴士葆
王廷升
王廷升
蔡錦隆
蔡錦隆
羅明才
羅明才
盧秀燕
盧秀燕
陳淑慧
陳淑慧
黃志雄
黃志雄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正二
林正二
林國正
林國正
林明溱
林明溱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師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風險與是否為適應症外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第十二條之一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業已修正,如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之適應症外用藥,若產生藥害,亦得申請藥害救濟。為保護病人權益及用藥安全,避免醫療糾紛之發生,規範醫師應告知病人用藥風險與是否為適應症外用藥。
第十四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前項交付之藥劑為適應症外用藥,醫師應以書面確實告知病人用藥風險,以保護病人用藥安全。 第十四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業已修正,如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之適應症外用藥,若產生藥害,亦得申請藥害救濟。為保護病人權益及用藥安全,避免醫療糾紛之發生,增列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範適應症外用藥,醫師應確實以書面告知病人用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