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其邁
陳其邁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昆澤
李昆澤
蔡煌瑯
蔡煌瑯
魏明谷
魏明谷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薛凌
薛凌
管碧玲
管碧玲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唐山
陳唐山
李應元
李應元
吳秉叡
吳秉叡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之三 (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因疾病、手術、放射或化學治療造成失能狀態,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之失能審核需術後或放射化療後等待一定時間方得申請,倘等待期間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身故,則視同被保險人已符合失能給付標準,得依第五十三條申請失能給付。 第六十五條之三 (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其中失能項目6-9(咀嚼吞嚥及語言機能失能)、7-1~7-5(胸腹部臟器)、7-18~7-23(肝臟)、7-24~7-25(胰臟)等除須符合失能狀態外尚須於最後一次手術、放射或化學治療後等待6個月期間,方符合申領資格,倘申請人在等待期間因同一疾病不治身故,則表示該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已無恢復之可能,應視同等待期滿,符合申領失能給付之資格,被保險人家屬得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申請失能給付,如此保障方能延續無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