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鴻池
林鴻池
蔡錦隆
蔡錦隆
林國正
林國正
黃昭順
黃昭順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李桐豪
李桐豪
詹凱臣
詹凱臣
邱文彥
邱文彥
潘維剛
潘維剛
丁守中
丁守中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盧秀燕
盧秀燕
吳育昇
吳育昇
王惠美
王惠美
陳鎮湘
陳鎮湘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貴敏
李貴敏
廖正井
廖正井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明溱
林明溱
徐欣瑩
徐欣瑩
孫大千
孫大千
陳碧涵
陳碧涵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生育補助費,惟對於雙生以上者卻未有按比例增給之規定。另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業已增訂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得按比例增給生育給付之規定。基於勞工保險係對有工作所得之勞工保障,宜對分娩或早雙生以上之被保險人合理增給生育補助費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