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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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前條候選人由本會遴派(聘)本會人員及有關專家、學者評審之。 評審應就候選人之品德操守及其對農業發展之貢獻與傑出成就之事蹟等項目予以詳細評審,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個案評審:由本會就各個推薦案件委請專家二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必要時得約晤候選人或至現場訪問。 二、評審:由本會派(聘)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個案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以十二人為限。 三、核定:由本會依評定入選名單核定得獎人。 本會派(聘)任之個案評審及評審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審查費。 第四條 前條候選人由本會遴派(聘)本會人員及有關專家、學者評審之。 評審應就候選人之品德操守及其對農業發展之貢獻與傑出成就之事蹟等項目予以詳細評估,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個案評審:由本會就各個推薦案件派(聘)三人進行評審,必要時得約晤候選人或至現場訪問。 二、初審:由本會派(聘)十五人至十九人組成初審小組,就個案評審結果,評定初審入選名單,以二十四人為原則。 三、複審:由本會派(聘)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初審入選名單予以審查,並評定複審入選名單,以十二人為限。 四、核定:由本會依複審入選名單核定得獎人。 本會派(聘)之評審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
一、為提升優秀農業人員選拔效率,兼顧選拔過程之嚴謹公正,現行條文第二項所定選拔程序原為個案評審、初審、複審及核定四階段,為簡化程序,將作業性質相近之初審、複審合併,修正為個案審查、評審、核定三階段。 二、基於個案評審階段因待審查件數眾多且耗時較長,考量個案評審為臨時性任務性質,為提升作業效率,爰將個案評審專家人數由三人減少為二人,並改以委請專家提供書面評審意見,供後續評審參考之方式辦理。主辦單位於委請專家時,得敘明個案審查期限,倘個案評審專家未能於期限內提供書面評審意見時,主辦單位得改委請其他專家辦理,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合併為修正條文第二項第二款,以配合初審程序併入複審程序,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增訂審查費之支領規定。
第五條 (刪除) 第五條 候選人之主要事蹟已獲國內其他機構、財團法人團體頒給獎金者,不予重複敘獎。
一、本條刪除。 二、因本獎項係為表揚獲獎人對整體農業之貢獻,且獎金數額較目前多數農業領域相關獎項為高,獲獎者之主要事蹟涵蓋層面均相當廣大,不易排除往年個別工作細項曾受其他機構、財團法人團體頒給獎金情形,為免候選人受以往次要獎項獎勵紀錄,剝奪獲得本主要獎項獎勵之權益,爰刪除本條文有關候選人之主要事蹟已獲國內其他機構、財團法人團體頒給獎金者之不重複敘獎規定。
第五條之一 為持續激勵農業實驗及研究創新,依本辦法獲獎之人員,其於獲獎十年後,得以不同事蹟被推薦為候選人。 第五條之一 為持續激勵農業實驗及研究創新,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事由獲獎之人員,其於獲獎十年後,得以不同事蹟被推薦為候選人。
一、為提供評審委員相關背景資料參考,避免得獎者主要事蹟多重獎勵,於候選人推薦資料格式中請候選人填列曾獲獎勵事項,供評審委員就相關獲獎記錄之輕重據以判斷是否納入本獎項表揚。 二、現行條文限依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事由獲獎之人員,其於獲獎十年後,得以不同事蹟被推薦為候選人部分,本次修正放寬獲獎人員亦得於獲獎十年後,以不同事蹟被推薦為候選人,以鼓勵各領域之持續研究創新及貢獻。
第六條 優秀農業人員得獎人每人頒給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但得獎人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之適用對象,不頒給獎金。 前項頒獎,由本會定期公開表揚之。 第六條 優秀農業人員得獎人每人頒給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頒獎,由本會定期公開表揚之。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及行政院意見,增訂得獎人為該要點規定之人員不頒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