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二十七條之一 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以請領一次給付為限,不適用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三項有關年金給付之規定。 | 一、本條新增。 二、勞保年金之開辦,係為因應我國高齡化社會,保障我國勞工及其遺屬長期之經濟生活安全而設,參酌各國社會保險辦理年金經驗,以本國籍勞工及遺屬為對象。另自年金施行以來,對於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或續發年金給付之實務作業,存在請領資格認定之困難,例如年金停發條件:配偶再婚、每月工作收入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等情事難以查證,爰明定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以請領一次給付為限,不適用年金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