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賴士葆
賴士葆
廖正井
廖正井
徐少萍
徐少萍
蘇清泉
蘇清泉
潘維剛
潘維剛
徐耀昌
徐耀昌
羅淑蕾
羅淑蕾
陳鎮湘
陳鎮湘
孔文吉
孔文吉
張嘉郡
張嘉郡
邱文彥
邱文彥
魏明谷
魏明谷
王惠美
王惠美
陳雪生
陳雪生
王進士
王進士
呂玉玲
呂玉玲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七條之一 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以請領一次給付為限,不適用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三項有關年金給付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勞保年金之開辦,係為因應我國高齡化社會,保障我國勞工及其遺屬長期之經濟生活安全而設,參酌各國社會保險辦理年金經驗,以本國籍勞工及遺屬為對象。另自年金施行以來,對於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或續發年金給付之實務作業,存在請領資格認定之困難,例如年金停發條件:配偶再婚、每月工作收入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等情事難以查證,爰明定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以請領一次給付為限,不適用年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