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吳育仁
吳育仁
蔡錦隆
蔡錦隆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廖正井
廖正井
黃昭順
黃昭順
蘇清泉
蘇清泉
王育敏
王育敏
徐耀昌
徐耀昌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淑蕾
羅淑蕾
陳鎮湘
陳鎮湘
段宜康
段宜康
孔文吉
孔文吉
詹凱臣
詹凱臣
李桐豪
李桐豪
邱文彥
邱文彥
李俊俋
李俊俋
馬文君
馬文君
李昆澤
李昆澤
王廷升
王廷升
蔡其昌
蔡其昌
王惠美
王惠美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國正
林國正
呂玉玲
呂玉玲
翁重鈞
翁重鈞
鄭汝芬
鄭汝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八條之一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增列以現行教師身分者,如基於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之出席作證,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