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林鴻池
林鴻池
黃昭順
黃昭順
林國正
林國正
連署人
丁守中
丁守中
蘇清泉
蘇清泉
賴士葆
賴士葆
廖正井
廖正井
徐少萍
徐少萍
王育敏
王育敏
潘維剛
潘維剛
羅淑蕾
羅淑蕾
徐耀昌
徐耀昌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邱志偉
邱志偉
張嘉郡
張嘉郡
李俊俋
李俊俋
魏明谷
魏明谷
馬文君
馬文君
孔文吉
孔文吉
王廷升
王廷升
王惠美
王惠美
吳育昇
吳育昇
蔡錦隆
蔡錦隆
陳雪生
陳雪生
李貴敏
李貴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孫大千
孫大千
羅明才
羅明才
吳育仁
吳育仁
鄭汝芬
鄭汝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之四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基本保障金額、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款之加計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元月一日起,每四年調整一次。 前項之調整,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外,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一、建立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之制度化調整機制,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本次基本保障及加計金額之調整,自一百零一年元月一日起,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以達持續照顧經濟弱勢勞工之立法意旨。 二、本法所定年金基本保障及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係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調整,至其他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機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爰修正移列為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