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丁守中
丁守中
蔡錦隆
蔡錦隆
林國正
林國正
連署人
林鴻池
林鴻池
詹凱臣
詹凱臣
邱志偉
邱志偉
張嘉郡
張嘉郡
李俊俋
李俊俋
魏明谷
魏明谷
馬文君
馬文君
李昆澤
李昆澤
孔文吉
孔文吉
賴士葆
賴士葆
廖正井
廖正井
羅淑蕾
羅淑蕾
徐少萍
徐少萍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鎮湘
陳鎮湘
徐耀昌
徐耀昌
黃昭順
黃昭順
蘇清泉
蘇清泉
盧秀燕
盧秀燕
王惠美
王惠美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李貴敏
李貴敏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之一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天內給付;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利息之給付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一、本條文新增。 二、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但年金給付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但對於可歸責於保險人的遲延給付,法律並未明文規範,有損勞工之給付權益,有必要進行檢討,並研擬修法。 三、基於憲法保護勞工原則,本席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百八十三號解釋意旨,以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爰新增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以維護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