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吳育仁
吳育仁
蔡其昌
蔡其昌
連署人
陳鎮湘
陳鎮湘
李俊俋
李俊俋
張嘉郡
張嘉郡
邱文彥
邱文彥
魏明谷
魏明谷
馬文君
馬文君
李昆澤
李昆澤
廖正井
廖正井
蔡錦隆
蔡錦隆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國正
林國正
陳超明
陳超明
盧嘉辰
盧嘉辰
陳碧涵
陳碧涵
陳學聖
陳學聖
黃志雄
黃志雄
楊應雄
楊應雄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陳淑慧
陳淑慧
江啟臣
江啟臣
羅明才
羅明才
翁重鈞
翁重鈞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 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或受讓運動彩券。 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將與售得價金及已支付獎金同額之款項,歸入運動彩券盈餘。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 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或受讓運動彩券。 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將與售得價金及已支付獎金同額之款項,歸入運動彩券盈餘。
爰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新增第五項,明定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建立身分檢核機制或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統。 二、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個人資料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應嚴守秘密規定。 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之中獎人支付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建立身分檢核機制或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統。 二、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個人資料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應嚴守秘密規定。 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之中獎人支付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
爰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條,新增第二項,明定發行機構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處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