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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鄭汝芬
吳育仁
丁守中
連署人
賴士葆
廖正井
黃昭順
蘇清泉
王育敏
潘維剛
羅淑蕾
徐耀昌
徐少萍
李昆澤
王惠美
羅明才
陳鎮湘
孔文吉
張嘉郡
管碧玲
林鴻池
盧嘉辰
吳育昇
蔡錦隆
陳雪生
盧秀燕
李貴敏
鄭天財Sra.Kacaw
李俊俋
呂玉玲
翁重鈞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二條之一 依本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天內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利息之給付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一、本條文新增。 二、對於可歸責於保險人的遲延給付,法律並未明文規範,有損勞工之給付權益,有必要進行檢討,並研擬修法。 三、基於憲法保護勞工原則,本席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百八十三號解釋意旨,以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爰新增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以維護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