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王惠美
王惠美
羅淑蕾
羅淑蕾
丁守中
丁守中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廖正井
廖正井
黃昭順
黃昭順
蘇清泉
蘇清泉
王育敏
王育敏
潘維剛
潘維剛
徐耀昌
徐耀昌
徐少萍
徐少萍
李昆澤
李昆澤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根德
陳根德
陳鎮湘
陳鎮湘
孔文吉
孔文吉
張嘉郡
張嘉郡
顏清標
顏清標
吳育昇
吳育昇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俊俋
李俊俋
呂玉玲
呂玉玲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刪除)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之請領)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地三十一條及三十二條規定,女性勞工被保險人年資合計滿280日後分娩者或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81日後早產者,始可請領其平均月投保薪資30日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但國民年金自去年(100年)7月也開辦生育給付,並無參加保險年資的限制,建議修訂勞工保險條例生育給付的規定,未來女性被保險人在參加保險期間,不受保險年資之限制,即使剛入職場生育亦可申請平均投保薪資30日的生育給付。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本席等認為,雙胞胎花費比一胎更多,依比例發給生育給付應屬合理;同時為考量母體健康照護,及補償經濟生活所需,爰增訂「雙胞胎領雙倍」條款,被保險人如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加給付。亦即勞工若生雙胞胎以上,可依比例領兩個月投保薪資、三胞胎可領三個月投保薪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