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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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刪除) |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之請領)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地三十一條及三十二條規定,女性勞工被保險人年資合計滿280日後分娩者或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81日後早產者,始可請領其平均月投保薪資30日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但國民年金自去年(100年)7月也開辦生育給付,並無參加保險年資的限制,建議修訂勞工保險條例生育給付的規定,未來女性被保險人在參加保險期間,不受保險年資之限制,即使剛入職場生育亦可申請平均投保薪資30日的生育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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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
本席等認為,雙胞胎花費比一胎更多,依比例發給生育給付應屬合理;同時為考量母體健康照護,及補償經濟生活所需,爰增訂「雙胞胎領雙倍」條款,被保險人如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加給付。亦即勞工若生雙胞胎以上,可依比例領兩個月投保薪資、三胞胎可領三個月投保薪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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