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王廷升
王廷升
廖正井
廖正井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碧涵
陳碧涵
潘孟安
潘孟安
王惠美
王惠美
陳淑慧
陳淑慧
邱文彥
邱文彥
林國正
林國正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明才
羅明才
許添財
許添財
費鴻泰
費鴻泰
蔡錦隆
蔡錦隆
鄭汝芬
鄭汝芬
楊瓊瓔
楊瓊瓔
紀國棟
紀國棟
陳學聖
陳學聖
蔣乃辛
蔣乃辛
蘇清泉
蘇清泉
黃志雄
黃志雄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三條之一 公共設施用地周邊之土地及建築物,如因公共設施之建置或變更致有影響財產價值或人身健康之虞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實際情況,就容積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補償性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中央主管機關或全國各縣市政府推動與民生經濟息息相關的公共建設如變電所等之興建,具有急迫性及複雜性,為提升興建與服務效率與品質,實應積極辦理容積獎勵。而容積獎勵之範圍、比例、執行程序等細節性規定,應基於社會公平正義之考量、卓研並作通盤性之檢討與可行性評估後,提出具體之建議方案,輔以配套之回饋措施,進而帶動地方老舊社區改建之推動及發展,對日後變電所興建及推動電力事業將有莫大助益,並可減少民眾抗爭等情事。 三、爰新增本條文,公共設施用地周邊之土地及建築物,如因公共設施之建置或變更致有影響財產價值或人身健康之虞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實際情況,就容積率另訂必要之補償性規定,以提升公共建設興(改)建效率與品質,並同時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