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王廷升
王廷升
廖正井
廖正井
孔文吉
孔文吉
潘孟安
潘孟安
林鴻池
林鴻池
林國正
林國正
王惠美
王惠美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明才
羅明才
許添財
許添財
費鴻泰
費鴻泰
陳學聖
陳學聖
楊瓊瓔
楊瓊瓔
紀國棟
紀國棟
邱文彥
邱文彥
黃志雄
黃志雄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碧涵
陳碧涵
楊應雄
楊應雄
陳淑慧
陳淑慧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四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一、增訂第一項有關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的目的,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俾使相關權責單位於設置與管理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能有所依循。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移列本條第二項、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