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陳明文
邱議瑩
邱議瑩
高志鵬
高志鵬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林佳龍
林佳龍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智傑
許智傑
潘孟安
潘孟安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其邁
陳其邁
趙天麟
趙天麟
邱志偉
邱志偉
蔡其昌
蔡其昌
林淑芬
林淑芬
蔡煌瑯
蔡煌瑯
陳亭妃
陳亭妃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條之一 委員提出之議案,經送程序委員會逾一個月未能提報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者,經黨團提議或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自程序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 一、本條新增。 二、為尊重委員提案權,及避免因多數黨於程序委員會不正當之杯葛,戕害立法委員之提案權,爰新增本條文。
第八條之二 委員提出之議案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逾二個月者,經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應將該案逕付二讀列入下一次議事日程,提付討論。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少數委員提案遭多數長期杯葛,而永無見天日,故經提案,該議案可逕付二讀列院會議程提交討論。 三、避免委員會法案堆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