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楊應雄
楊應雄
王廷升
王廷升
羅淑蕾
羅淑蕾
林正二
林正二
吳育仁
吳育仁
陳超明
陳超明
陳學聖
陳學聖
吳育昇
吳育昇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林滄敏
林滄敏
徐少萍
徐少萍
王進士
王進士
張慶忠
張慶忠
詹凱臣
詹凱臣
盧嘉辰
盧嘉辰
蘇清泉
蘇清泉
陳碧涵
陳碧涵
江惠貞
江惠貞
潘維剛
潘維剛
陳淑慧
陳淑慧
陳鎮湘
陳鎮湘
王惠美
王惠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國正
林國正
盧秀燕
盧秀燕
呂玉玲
呂玉玲
林岱樺
林岱樺
蔡錦隆
蔡錦隆
廖正井
廖正井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離島、偏遠地區及無自來水地區,請求供水之用戶設備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金額不得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 前項補助辦法,由經濟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請求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六十一條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請求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為加速偏遠山區、離島等改善現有供水設備,提高自來水普及率,並加強無自來水地區向政府申請自來水管線架設之誘因,降低民眾負擔配水幹管費用,爰此本席特提起「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修正案以為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