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六十一條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離島、偏遠地區及無自來水地區,請求供水之用戶設備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金額不得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 前項補助辦法,由經濟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請求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六十一條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請求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
為加速偏遠山區、離島等改善現有供水設備,提高自來水普及率,並加強無自來水地區向政府申請自來水管線架設之誘因,降低民眾負擔配水幹管費用,爰此本席特提起「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修正案以為法源依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