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楊玉欣
楊玉欣
林滄敏
林滄敏
徐少萍
徐少萍
王進士
王進士
張慶忠
張慶忠
楊應雄
楊應雄
王廷升
王廷升
羅淑蕾
羅淑蕾
詹凱臣
詹凱臣
盧嘉辰
盧嘉辰
蘇清泉
蘇清泉
陳碧涵
陳碧涵
江惠貞
江惠貞
潘維剛
潘維剛
陳淑慧
陳淑慧
陳鎮湘
陳鎮湘
林正二
林正二
王惠美
王惠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廖正井
廖正井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岱樺
林岱樺
蔡錦隆
蔡錦隆
林明溱
林明溱
呂玉玲
呂玉玲
李貴敏
李貴敏
吳育仁
吳育仁
張嘉郡
張嘉郡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覆,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一、查保險法現行條文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及修正中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皆訂有相關「答復義務」之規定。 二、本席業已向行政院法規會就相關用語徵詢意見。 三、為求法律用語前後一致,僅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