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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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勞工年滿五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一、以台灣學術機構研究指出,以簡易生命表方法產製,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平均餘命數據,發現台灣地區零歲時身心障礙者平均餘命與一般人口之平均餘命差距甚大。男性較一般人口短少27.64歲,女性則短少23.05歲。是以零歲時身心障礙者平均餘命男性為51.77歲,女性為50.69歲。
二、綜上所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正案,除為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在建立提早退休機制上於法有據之外,退休年齡的設定更應考量實際狀況,以符合、貼近民眾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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