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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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公營或公設民營者,應予老人免費參觀優待。 |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
為體現公營文教設施之公益的社會價值,提昇老人精神生活,增進老人生命之豐富性,舉凡中央或縣市公營、公設民營(委外經營)之文教設施,皆應針對65歲以上老人給予一律「免費」參觀之優待,以符老人福利法「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增進老人福利」之立法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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