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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其昌
何欣純
吳秉叡
李昆澤
李應元
邱志偉
林淑芬
姚文智
陳歐珀
趙天麟
鄭麗君
劉櫂豪
連署人
蔡煌瑯
段宜康
薛凌
李俊俋
林岱樺
管碧玲
田秋堇
劉建國
陳節如
陳明文
陳其邁
楊曜
吳宜臻
林佳龍
許智傑
魏明谷
邱議瑩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應訂於禮拜日舉行。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
第六十二條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層報中央選 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
為保障公民參政權,擴大民主參與,增列第一項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