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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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之一 對於提供公共飲食服務之場所(含餐廳、自助餐業者),應清楚記錄各項肉品來源,並公開張貼標示肉品產地之文樣。其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 鑒於美國進口牛肉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俗稱肉精)添加物恐影響國人健康疑慮,雖然政府已經訂定「零檢出」標準,並針對進口之美國牛肉訂下「三管五卡」管制措施,但市面上仍舊抽驗出含瘦肉精之肉品,為照顧國人身體健康,並消除國人食用肉品之疑慮,爰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明定提供飲食服務業者標示肉品產地,以及相關罰則。 |
| 第三十二條之一 違反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明定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相關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