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魏明谷
魏明谷
劉建國
劉建國
蔡其昌
蔡其昌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柯建銘
柯建銘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明文
陳明文
吳宜臻
吳宜臻
田秋堇
田秋堇
林淑芬
林淑芬
高志鵬
高志鵬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黃文玲
黃文玲
何欣純
何欣純
陳亭妃
陳亭妃
潘孟安
潘孟安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九條之一 對於提供公共飲食服務之場所(含餐廳、自助餐業者),應清楚記錄各項肉品來源,並公開張貼標示肉品產地之文樣。其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鑒於美國進口牛肉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俗稱肉精)添加物恐影響國人健康疑慮,雖然政府已經訂定「零檢出」標準,並針對進口之美國牛肉訂下「三管五卡」管制措施,但市面上仍舊抽驗出含瘦肉精之肉品,為照顧國人身體健康,並消除國人食用肉品之疑慮,爰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明定提供飲食服務業者標示肉品產地,以及相關罰則。
第三十二條之一 違反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明定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相關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