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蔡其昌
蔡其昌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柯建銘
柯建銘
鄭麗君
鄭麗君
魏明谷
魏明谷
陳碧涵
陳碧涵
林佳龍
林佳龍
陳亭妃
陳亭妃
陳學聖
陳學聖
黃志雄
黃志雄
李應元
李應元
高志鵬
高志鵬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淑芬
林淑芬
孔文吉
孔文吉
蔣乃辛
蔣乃辛
劉建國
劉建國
黃偉哲
黃偉哲
潘孟安
潘孟安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第四款之師資,有性侵犯或性騷擾之犯罪紀錄者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曾有性侵犯或性騷擾紀錄調查屬實者不得擔任。 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一、新增第二項。 二、要求短期補習班不得聘用有性侵犯或性騷擾之紀錄之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