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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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條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旅客除遵守前項法令及人員之指導外,不得將車廂上鎖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 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 第五十七條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
一、新增第二項,原條文項次依序遞增。
二、因鐵路為開放式的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除車廂內附設之洗手間外,車廂內其他空間皆為完全開放,以確保乘客之乘車安全,鐵路從業人員皆會定時巡視車廂環境,維持整潔及秩序,倘若有部分車廂為不公開區域而無法巡視,將產生安全死角,危及乘客安危,爰增列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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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條之三 鐵路從業人員怠忽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情形時,除受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處分外,並處鐵路機構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
一、本條為新增。
二、為配合新增鐵路機構之排除義務規定,故併予新增處罰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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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條 旅客、託運人、受貨人及行人、車輛等,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者,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旅客、託運人、受貨人及行人、車輛等,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七十條 旅客、託運人、受貨人及行人、車輛等,違反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者,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
一、因第五十七條條項變更,爰配合修正第一項。
二、為配合增列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爰增列第二項,依其可責性分別課以旅客、託運人、受貨人及行人、車輛不同罰鍰額度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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