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黃偉哲
黃偉哲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節如
陳節如
劉櫂豪
劉櫂豪
楊曜
楊曜
吳秉叡
吳秉叡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潘孟安
潘孟安
尤美女
尤美女
柯建銘
柯建銘
李應元
李應元
田秋堇
田秋堇
吳宜臻
吳宜臻
林岱樺
林岱樺
管碧玲
管碧玲
陳亭妃
陳亭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免繳保險費期間之年資,應予承認。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得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免繳保險費期間之年資,應予承認。
一、本條修正。 二、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其應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然而,勞工保險條例卻無類似之規定,顯有社會福利獨厚公教人員之傾向。 三、為避免民眾同服兵役卻有不一致的差別待遇,應主動立法增加一般民眾服役期間可納入勞保期間之規定,以維社會之公平正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