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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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應勒令停業,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未領有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現行境外地下保單猖獗,無刑事罰難達嚇阻作用,爰綜合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將罰則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對於情節重大者,並參照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之規定,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