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劉櫂豪
劉櫂豪
黃偉哲
黃偉哲
姚文智
姚文智
楊曜
楊曜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柯建銘
柯建銘
尤美女
尤美女
田秋堇
田秋堇
潘孟安
潘孟安
李應元
李應元
吳宜臻
吳宜臻
林岱樺
林岱樺
陳亭妃
陳亭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預算法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二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及機關(構)未有法源依據支給之給與和獎金,不得編列預算。 第九十二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一、本條修正。 二、審計部查核報告指出,九十八年度發給全國公務員的獎金高達一千六百零五億元,其中更有一千二百三十三億元缺乏法源依據。 三、為避免行政機關巧立名目,於無法源授權下編立各類獎金,應主動立法禁止此類無法源授權之獎金編列,以昭憲政體制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