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件十五,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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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附件六之三 雙節式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一、出口係指車門和緊急出口,其位置及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門係指供乘客於正常情況下使用之門,不含鄰近駕駛座左側供駕駛人出入之門。車門應設於右側且每一節剛性車廂應至少一個(申請核定座立位總數逾七十人之雙節式大客車,其第一節剛性車廂應至少二個車門)。 (二)雙節式大客車每一節剛性車廂之出口總數應符合下列規定,其中可供二個量測車門通道之矩形鑲板併排通過之雙扇車門計為二個車門,中線左右兩側區域均符合安全窗尺度與通道規定之雙扇安全窗計為二個安全窗: 1.申請核定座立位總數逾十六人但未逾三十人之剛性車廂:至少四個。 2.申請核定座立位總數逾三十人但未逾四十五人之剛性車廂:至少五個。 3.申請核定座立位總數逾四十五人但未逾六十人之剛性車廂:至少六個。 4.申請核定座立位總數逾六十人之剛性車廂:至少七個。 (三)車廂兩側出口數量應相等且兩相鄰出口內緣應有間隔。對於超過最少數量要求之額外出口,其可不必兩側具有相同數量。 (四)車廂同側二門(車門或安全門)間之距離應不小於車廂全長之四十%,其距離應於車門(安全門)中心量測,若其中之一為雙扇車門時,應於二門間最遠處量測。車廂全長係指第一節車廂最前排乘客座椅椅墊前緣與第二節車廂最後排乘客座椅椅背後緣相切於車輛縱向中心面之水平距離。 (五)每一節剛性車廂若僅裝置一個車頂逃生口,應裝設於車頂中段;若裝置二個時,兩開口內緣應至少間隔二公尺。 二、出口標識 (一)緊急出口標識應以中文「緊急出口」及英文「Emergencyexit」標識於乘客輕易可視之車內及車外緊急出口或其鄰近位置。中文標識字體於安全門者,每字至少十公分見方,於安全窗及車頂逃生口者,每字至少四公分見方。 (二)於乘客輕易可視之緊急出口控制裝置或其鄰近位置標示操作方法。 三、車門 (一)門框高至少一百八十公分。 (二)門框寬至少五十五公分。 (三)在緊急事件發生時,動力操作式車門應可於車輛停止時,藉由符合下列規定之控制裝置由車內徒手開啟,且於車門未鎖住時由車外開啟,否則不得列入車門數量計算: 1.應可獨立控制(不受其他控制裝置控制)。 2.車內控制裝置應設置於車門或距車門三十公分之範圍內。 3.應於該裝置或其鄰近位置標示操作方法。 4.應可由一個人操作使車門開啟。 5.得以易破壞之防護遮蓋保護該裝置(應同時以聲音及信號警示駕駛人)。 四、車門通道係指車門至最上層階梯外緣(即走道側,未設階梯者應為車門內側向內延伸三十公分處)間之通道,車門通道應允許寬度五十五公分,高度一百八十公分且厚度為二公分之矩形鑲板,其平面應以乘客離開車輛之方向,自走道側垂直穿越車門至車輛外側。 五、安全門 (一)有效高至少一百二十五公分。 (二)有效寬至少五十五公分。 (三)下緣距地高(指安全門通道或階梯下緣距地高)至多七十公分。 (四)安全門應設有「防止誤開啟裝置」及該裝置啟動時對駕駛人之聲音警告裝置。安全門應能於車輛靜止時由車內及車外開啟,安全門開啟後非經外力不得自動關閉。 (五)安全門車外控制裝置距地高至多一百五十公分。 六、安全門通道係指走道至安全門間之通道,安全門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裝設活動式座椅或蓋板且應保持暢通。(安全門通道旁設有活動物品者,其所有可能位置均應符合本項規定) (二)應允許一疊加圓柱自由通過,該疊加圓柱由一個直徑為三十公分、距離地板高度為七十公分的垂直圓柱和一個直徑為五十五公分的垂直圓柱構成,這兩個圓柱的總高度為一百四十公分。上圓柱直徑可在頂部減為四十公分,其過渡斜面與水平面夾角不得超過三十度,且第一個圓柱體的底部應在第二個圓柱體的投影內。 七、安全窗 (一)安全窗應為下列兩種型式之一: 1.活動式安全窗:應可於車內及車外徒手開啟。若為鉸鍊式安全窗應向外開啟,其每面開度均應可達九十度以上。以鉸鍊繫住頂端之安全窗應裝設適當機構維持開啟。應備有鉸鍊式安全窗開啟時對駕駛人之聲音警告裝置,該裝置應由安全窗扣移動來作動,並非由安全窗本身移動時來作動。 2.玻璃式安全窗:玻璃材質應為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中「安全玻璃」之強化安全玻璃且應易碎,並應於新登檢領照時由申請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安全窗窗框之內高乘以內寬至少四千平方公分,其應至少容納尺度五十公分×七十公分之矩形。 (三)裝於車輛後方且無法符合上述尺度之安全窗應至少容納高三十五公分,寬一百五十五公分且邊角曲率半徑不逾二十五公分之矩形。 (四)車輛側方安全窗下緣距車內地板之高度應不大於一百二十公分,且若為鉸鍊式安全窗不得小於六十五公分,若為玻璃式安全窗不得小於五十公分。若鉸鍊式安全窗之窗框裝設距車內地板高六十五公分之防護裝置,以防範乘客掉出車外,其下緣距車內地板高可減少至五十公分,且防護裝置上方之窗框尺度應不得小於前款安全窗尺度之規定。 八、安全窗通道係指走道至安全窗間之通道,應允許尺度四十公分×六十公分,厚度二公分且邊角曲率半徑為二十公分之薄板,其平面應以乘客離開車輛之方向,自走道側垂直穿越安全窗至車輛外側。無法符合上述規定之車輛後方安全窗通道得以尺度三十五公分×一百四十公分,厚度二公分且邊角曲率半徑為十七.五公分之薄板代替。安全窗前設有活動物品者,其所有可能位置均應符合本項規定。 九、車窗擊破裝置 (一)駕駛人附近應至少一具。 (二)每扇玻璃式安全窗鄰近處至少一具。 (三)應於該裝置附近且於乘客輕易可視之處標示「車窗擊破裝置」之標識字體和操作方法,標識字體每字至少四公分見方。 十、車頂逃生口 (一)車頂逃生口應可由車內及車外徒手開啟,其有效面積至少四千平方公分,且應至少容納尺度五十公分×七十公分之矩形。 (二)應允許銳角二十度且高一百六十公分之垂直三角板,其頂端接觸車頂逃生口框架內緣時(若車頂厚度逾十五公分時,其頂端應接觸車頂逃生口外側表面之框架),底邊可接觸座椅或支撐物。若支撐物為折疊式或可移動式,其使用時應可被鎖定。 十一、階梯 (一)深度: 1.離地第一階表面應至少容納四十公分×三十公分之矩形,其他階梯 應至少容納四十公分×二十公分之矩形,矩形區域內最大坡度應不逾三度。 2.前目規定之階梯表面外緣突出下一階梯至多十公分,且階梯表面之有效垂直投影深度至少二十公分。 (二)高度: 1.離地第一階:於車門者至多三十四公分,於安全門者至多七十公分。離地第一階高度以在空車狀態時踏板上表面與地面間之距離為準。 2.其他階梯:至少十二公分,至多二十五公分。 (三)伸縮式階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車門或安全門關閉時,突出車身部分應不逾一公分。 2.當車門或安全門開啟且其位於伸展位置時,其階梯深度應符合規定。 3.當其位於伸展位置時,車輛應無法移動。當車輛移動時,其應無法伸展。 十二、走道係指平行車輛縱向中心線,自每一節剛性車廂最前排乘客座椅椅背後緣至最後排乘客座椅椅墊前方三十公分之通道空間,並得延伸至車門通道及安全門通道,但不包括前置式引擎隆起區域旁之乘客座椅椅背後緣以前之通道空間和後置式引擎之雙節式大客車其最後第二排乘客座椅椅墊前方三十公分以後之通道空間。走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置活動式座椅。 (二)走道有效寬至少三十二公分,走道內高至少一百八十五公分,並應能允許直徑三十二公分,高度一百八十五公分之圓柱體垂直順利通過。若圓柱體可能會與供立位乘客使用之活動式扶手或拉桿或拉環接觸時可將其移開。 十三、乘客座椅(駕駛座右側服務員座椅除外) (一)乘客座椅前方為安全門通道或車門通道者,其座椅空間地板與其前方地板高度差逾十二公分時應設置欄杆或保護板,欄杆或保護板上緣距座椅空間地板高度至少八十公分,欄杆或保護板寬度應從車身側邊向車內延伸至超出該座椅的縱向中心線至少十公分,或者延伸至最裡面一級階梯的豎板(取兩者之中的較小尺寸)。 (二)椅墊最上方之水平面與距地高六十二公分之水平面間,水平量測其座椅椅背前緣至前方座椅椅背(欄杆或保護板)後緣間之椅距:應至少六十五公分。 (三)水平量測其椅墊前緣至前方欄杆或保護板後緣間之距離至少應為二十八公分。 (四)椅墊前緣至椅墊最深處之距離:應至少三十五公分。 十四、其他:申請核定立位之大客車,應設置扶手或拉桿或拉環,且應於駕駛座之後部設置駕駛座欄杆。 一、本附件新增。 二、參考附件六之一及聯合國ECE R107法規之規定,增訂雙節式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之規定,規範其出口之數量、尺寸、位置與辨識性等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