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世嘉
林世嘉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佳龍
林佳龍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管碧玲
管碧玲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歐珀
陳歐珀
姚文智
姚文智
蔡其昌
蔡其昌
田秋堇
田秋堇
邱志偉
邱志偉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應元
李應元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智傑
許智傑
魏明谷
魏明谷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若經立法院決議,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疑慮之項目,須送立法院審定。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一、本條第二項後段增列「若經立法院決議,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疑慮之項目,須送立法院審定」。 二、基於保障國人健康權益及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若具有對人體健康危害疑慮者,因關乎全民健康權益,立法院為國內最高民意機關,有為全民健康把關之義務,若日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類似瘦肉精疑慮相關之問題,故於本條第二項後段增列「若經立法院決議,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疑慮之項目,須送立法院審定」,以達到為全民健康權益及食品安全保障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