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王廷升
王廷升
陳鎮湘
陳鎮湘
陳超明
陳超明
黃偉哲
黃偉哲
邱文彥
邱文彥
潘維剛
潘維剛
蘇清泉
蘇清泉
詹凱臣
詹凱臣
黃昭順
黃昭順
陳淑慧
陳淑慧
江惠貞
江惠貞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滄敏
林滄敏
陳根德
陳根德
江啟臣
江啟臣
張慶忠
張慶忠
曾巨威
曾巨威
紀國棟
紀國棟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德福
林德福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一、由於政府在公法上請求佔有證據保持及公權力行使的優勢,而人民往往因其訊息的劣勢,常有請求權離於時效的情形發生,另一方面政府尚享有是否給付的衡酌空間,如考量預算編列或財政收支因素等,因此不易產生違法的窘迫。顯見政府與人民的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並不對稱,若以現行本條第一項規定,政府與人民對彼此之請求權行使適用同等的消滅時效期,顯然未盡公允。 二、有鑑於此,公法請求權若要適用民法上消滅時效概念,應區分請求權人是政府或人民,由於政府相對於人民在公法請求佔有優勢性,人民為請求權人時的消滅時效應長於政府為請求權人時,方符公義。爰修訂本條第一項「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並增列第二項「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即政府對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維持原有條文之規定,消滅時效以五年為期,另延長人民對政府的請求權時效,消滅時效以十年為期,以保障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