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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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條 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他已知可能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使用效益而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如以投標方法拍賣者,其開標之日時及場所,定有保證金額者,其金額。 三、拍賣最低價額。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 五、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六、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七、拍賣後不點交者,其原因。 八、定有應買人察看拍賣物之日、時者,其日、時。 為瞭解前項第一款應記明之事項,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調查相關事證。 | 第八十一條 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如以投標方法拍賣者,其開標之日時及場所,定有保證金額者,其金額。 三、拍賣最低價額。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 五、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六、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七、拍賣後不點交者,其原因。 八、定有應買人察看拍賣物之日、時者,其日、時。 |
一、為避免法院拍賣標的因資訊揭露未臻詳實所衍生交易糾紛,並損及拍定人權益,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一款:「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他已知可能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使用效益而應記明之事項。」。
二、上開不動產拍賣之公告事項參照內政部發佈之「民眾看屋注意事項」,揭露內容應包括有:
(一)坐落位置及面積:包括如明確的坐落、面積、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建號、房屋門牌、層數(次)、總面積、總樓層等。
(二)權利資料:包括如土地共有情況、權利範圍、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資料、限制登記情形、相關的他項權利資料(如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地役權、永佃權等)。
(三)房屋現況及環境:房屋用途、主要建材、興建、增建、改建、加建、建物夾層之情況與合法性、土地及房屋占用或被占用情況、建物被建管單位列為危險建築之程度、建物屬於海砂屋或輻射屋之情況等。
(四)房屋基本設施與屋內陳設之正常、損毀等情況:如自來水及排水系統之正常性、屋內有無滲漏水、天花板有無破裂等情事。
(五)其他:房屋是否曾發生火災及其他天然災害、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之情事等。
三、上開事項如於拍賣公告前已為法院所明知者,執行法院即應依法於拍賣公告中記明;另執行法院如為瞭解拍賣標的其他可能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使用效益之情形,而有調查之必要者,亦得依職權調查其他相關事項,為此爰增訂第三項條文如左,以保障拍定人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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