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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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 第一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
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三條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對於比例原則及限度之規範,增列本條文第二項:「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以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權益之維護,並保障弱勢民眾之基本生存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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