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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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九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外交部九十八年三月十日函略以:自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公證法修訂實施後,國內公證人已可受理文書之翻譯本認證,故目前國內各機關相關法令,倘涉及外國文件並規定應檢附經驗證之中文譯本,其文字均修訂為「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爰配合修正有關外國文件中文譯本認(驗)證之規定並酌修文字。
第十條 本考試筆試及格方式,消防設備師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為及格,消防設備士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 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 本考試筆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按本考試原採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方式,應試科目為申論題或混合題,因命題難易、申論題閱卷寬嚴,以致不同年度錄取率有高低落差較大情形,為確保本考試較為穩定之及格率並維持錄取人員專業素質,有關本考試及格方式,擬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規定,並參酌本考試歷次考試及格情形,其中消防設備師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為及格,消防設備士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同時規定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仍不予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