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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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性侵害加害人(以下簡稱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加害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及住居所等。 二、犯罪資料:犯罪類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及偵查審判紀錄。 三、指紋:加害人全部手指指紋平面印、三面印及掌紋資料。 四、相片:加害人正面及側面上半身之相片資料。 五、去氧核醣核酸基因型比對資料:加害人身體細胞中含有去氧核醣核酸物質,經分析後足資比對之遺傳基因型特徵資料。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 第二條 性侵害加害人(以下簡稱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加害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及居住地等。 二、犯罪資料:犯罪類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及偵查審判紀錄。 三、指紋:加害人全部手指指紋平面印、三面印及掌紋資料。 四、相片:加害人正面及側面上半身之相片資料。 五、去氧核醣核酸基因型比對資料:加害人身體細胞中含有去氧核醣核酸物質,經分析後足資比對之遺傳基因型特徵資料。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
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條酌作文字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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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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